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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北京晨报  发布日期: 2005年4月6日
北京首次进入立法保护时代
杨玉峰


    
    昨天,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进行第三次审议,并将于今天上午表决。《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中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。对违法拆除、改建、扩建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,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,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。

    北京市文物局局长梅宁华接受本报专访时说“我举双手赞同!”谈到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,北京市文物局局长梅宁华非常高兴。他认为,这标志着北京市这座历史文化名城,在保护工作方面首次进入立法保护时代,具有重大意义。

    旧城泛指二环路以内区域

    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第十条规定——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包括:旧城的整体保护、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。

    其中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(含护城河及其遗址)的区域。旧城的保护内容为历史河湖水系、传统中轴线、皇城、旧城“凸”字形城廓、传统街巷胡同格局、建筑高度、城市景观线、街道对景、建筑色彩、古树名木等。

    对于旧城的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,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。

    “旧城的区域实际上就是现二环路以内区域。”梅宁华说,北京市的二环路就是沿着老城的遗迹修建起来的。

    降低旧城人口密度是关键

    “降低旧城人口密度”是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中新加入的内容。对于这一条,梅宁华表示,降低旧城人口密度是对旧城进行保护的关键性问题。因为如果不解决人口密度大的问题,旧城保护工作就很难展开,更难保护。

    “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市政基础设施”也是新加入的内容——“这标志着保护工作将更加完善,保护措施更加健全。”梅宁华说,北京市旧城内目前仍存在着明清时期的排水沟,它们的功能已经不适应北京旧城当前的状况,因为旧城内仍居住着居民,他们的生活条件也要改善,因此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就成了必须,增加这条内容更符合城内居民生活改善的要求。

    一处修动堵住拆改漏洞

    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中第二十条内容为:在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有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行为。这一条原来的内容是“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大面积成片拆除”。几个字的修改,堵住了原来工作中的一些漏洞,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难以再钻空子。

    梅宁华介绍说,这一改动意义重大,因为对于“大面积成片拆除”这几个字,工作中是不好掌握的,这样就会让人钻空子。比如我不拆上万平方米的房子,我可以拆数百平方米的,因为不是大面积呀!但是修改后则不同了,从严控制,只要属于保护规划范围内,无论建筑还是街巷,都不能轻易动了。

    四合院将有保护牌

    梅宁华认为,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对于北京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具有长远的影响。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首次进入立法保护时期。

    这部具有决定意义的保护性地方法规,也对保护工作进行了科学定位,它将使文保部门乃至各行政部门今后的工作更加规范。对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来说,一部法规比以往任何措施更有力。

    “文物保护有法了,但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却没有法规,比如给四合院挂牌保护就没有法律依据,尽管它们有保护价值。”但是有了这部条例后,情况就不同了,它相当于授予了文物保护部门开展工作的权利和法律依据,今后将会依法保护,一切工作也就更容易开展。梅宁华表示:“对于这部法规,我举双手欢迎。”